隐私政策
我们只收到您主动发来的信息
设备通网站没有任何输入表单。咨询通过邮件或微信进行;接受委托后也会通过电话、微信与您联系。除您主动提供的信息外,不收集任何信息。
施行日 2026年10月30日
01
收集项目与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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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区分 | 收集项目 | 收集方式 |
|---|---|---|
| 合同核查表申请 | 公司名称、姓名、邮箱地址 | 申请人发来的邮件 |
| 一般咨询·报价 | 姓名、邮箱地址、您在邮件中写明的信息(设备类型、预算范围、联系方式等) | 咨询人发来的邮件 |
| 微信咨询 | 微信昵称、微信号、您在消息中写明的信息(设备类型、认证情况、联系方式等) | 您扫码或搜索添加后发来的微信消息 |
| 接受委托后的联系 | 接受委托后用于联系的电话号码、微信号及消息内容 | 通过您告知的联系方式往来的消息 |
设备通不自动收集任何信息
本网站不使用 Cookie,未接入访问分析和广告工具。访问记录可能在托管商 (Vercel Inc.) 的服务器日志中留存,但设备通不查阅也不另行保存该日志。
02
使用目的
| 目的 | 说明 |
|---|---|
| 发送核查表 | 将您申请的合同核查表通过邮件发送 |
| 回复咨询 | 回复您的咨询并提供报价 |
| 沟通进展 | 接受委托后就办理进度及相关事项与您沟通 |
| 合同与结算 | 服务成立时用于签订合同和开具税务发票 |
不作他用
仅用于上述目的,除法律法规要求外,不向第三方提供。
03
保存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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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区分 | 保存期限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核查表申请信息 | 发送完成后1年。在此之前您要求删除的,立即销毁 | 目的达成即销毁原则 |
| 咨询·洽谈·接受委托后的联络记录(含邮件、微信消息等) | 3年 | 韩国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施行令第6条 — 消费者投诉及纠纷处理记录 |
| 合同·货款结算记录 | 5年 | 韩国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施行令第6条 |
销毁程序与方式 —— 保存期限届满或您要求删除的信息,将及时销毁。但上表中依法须保存的记录除外,这些记录在上表所列期限内继续保存,期满后销毁。电子文件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,如有打印件则粉碎处理。
04
委托处理与跨境传输
我们没有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。但在使用以下服务的过程中,信息会经由韩国境外的服务器传输,或存储在境外的服务器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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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服务商 | 用途 | 所在国家 | 涉及内容 |
|---|---|---|---|
| Google LLC (Gmail) | 接收与保存咨询邮件 | 美国 | 您邮件中包含的信息 |
|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(微信) | 传递微信消息 | 中国 | 您微信消息中包含的信息 |
| Vercel Inc. | 网站托管 | 韩国(首尔节点)·美国 | 访问日志(设备通不查阅、不保存) |
传输时间与方式 —— 收发邮件或消息时,以及访问本网站时,通过相应服务的网络传输或存储。
接收方的保存期限 —— 邮件保存在 Google LLC 的服务器,至设备通删除为止;微信聊天记录按微信运营方《隐私保护指引》的说明,不会被其收集,而是存储在用户的终端设备中;访问日志以 Vercel Inc. 的政策为准;删除后留存的记录以各服务提供方的政策为准。
接收方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 —— Google LLC:googlekrsupport@google.com;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(微信):Dataprivacy@tencent.com;Vercel Inc.:privacy@vercel.com。
您可以拒绝
如不希望信息跨境传输,请在邮件或微信消息中注明。我们将在回复后立即删除我方留存的副本(依法须保存的记录除外,见上一节“保存期限”;微信运营方一侧的保存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),之后按您指定的方式联系。
05
信息主体的权利
您可随时要求查阅、更正、删除、停止处理。请通过下方联系方式告知,我们将在10日内处理并回复结果。依法须保存的信息无法删除,我们会在回复中说明理由。不会因您提出要求而给予任何不利对待。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安俊成(代表) · h2techjun@gmail.com
如对处理有异议,可向韩国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(privacy.kisa.or.kr) 或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(kopico.go.kr) 提出。
06
安全保障措施
| 措施 | 内容 |
|---|---|
| 访问控制 | 邮箱账户启用两步验证;邮箱与微信账户仅由代表本人访问 |
| 最小化收集 | 网站不设输入表单,仅通过您主动发来的邮件和消息接收信息 |
| 传输加密 | 全站 HTTPS(已启用 HSTS) |
07
隐私政策的修订
内容变更时,我们将在施行7日前于本页面公告;如变更对信息主体权利有重大影响,则提前30日公告。错别字更正,以及对已在进行的处理中遗漏或不准确之处的补正,自修订之日起施行,并同步更新施行日。
施行日 — 2026年10月30日